迁安办事指南-教 育-学生转学
信息来源于:迁安政府网 发布时间:2012/3/27
主办单位:
迁安市教育局
主办处室:
教育科
协办单位:
协办处室:
申报资料:
转学条件
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,准予转学: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;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。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(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)。
转学手续办理程序
小学:
①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,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、房产证明,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,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,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、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,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。
②乡镇之间相互转学,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、房产证明,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,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,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、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,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。
③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、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。
④由我市转往外地的,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。
初中: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、房产证明、转出校开具的转学证明、学籍表、综合素质评价手册、成长记录袋到教育局教育科审批。
高中:原则上不允许高中阶段学生进行转学,如由本市转往外地或由一中、二中和三高中转往其它高中的,须持转学证明、学籍表到教育科进行审批。
3、其它
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,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。
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,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。未按规定审批,各中、小学均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。
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,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,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。
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。
无特殊情况,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。
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。
办理时限:
5日内
收费标准:
迁安市教育局
主办处室:
教育科
协办单位:
协办处室:
申报资料:
转学条件
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,准予转学: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;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。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(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)。
转学手续办理程序
小学:
①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,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、房产证明,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,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,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、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,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。
②乡镇之间相互转学,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、房产证明,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,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,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、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,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。
③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、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。
④由我市转往外地的,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。
初中: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、房产证明、转出校开具的转学证明、学籍表、综合素质评价手册、成长记录袋到教育局教育科审批。
高中:原则上不允许高中阶段学生进行转学,如由本市转往外地或由一中、二中和三高中转往其它高中的,须持转学证明、学籍表到教育科进行审批。
3、其它
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,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。
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,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。未按规定审批,各中、小学均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。
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,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,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。
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。
无特殊情况,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。
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。
办理时限:
5日内
收费标准: